民眾趕上班撞傷犬隻未停車未報案 新北動保處開罰3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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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三峽區一名民眾趕著上班,駕車行經三峽中正路二段與大利路口時,不慎撞死一隻狗,駕駛卻未停車察看也未報案即離開。經附近民眾通報新北市動保處與派出所,調閱監視器找到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,通知車主到案說明。動保處表示,此行為因造成動物受傷,且未下車察看動物狀況也未報案,更未協助動物就醫,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,將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。

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表示,日前接獲民眾通報,在三峽區中正路二段與大利路路口,發現車輛行駛不慎撞傷黑狗,但未下車察看犬隻狀況即離開。現場民眾隨即通報動保處及吉埔派出所前往處理,但當人員至現場時犬隻已經死亡,動保處與吉埔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肇事民眾車牌號碼,並通知到案說明。

路過民眾緊急將犬隻帶至路邊 路過民眾緊急將犬隻帶至路邊,後仍傷重死亡。(新北市動保處提供)

肇事民眾表示,當時趕著上班且行駛過程中與左側車輛並行,未注意到犬隻竄至路中不慎撞上。肇事民眾已知撞到犬隻但未下車察看、報案及送動物就醫,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,使動物受傷害之行為人,應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,違者依同條例第18條第1款,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。

動保處查閱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,行為人多次變換車道,且與旁側車輛併行,故發現犬隻時不注意直接撞上。動保處除了開罰行為人外,目前也在周邊住家、商家詢問釐清該犬隻是否為有飼主犬隻或是流浪犬隻,如果發生在飼主未使用繫繩且疏縱犬隻的情形下,而導致飼犬遭撞傷,飼主也可能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,應避免其遭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,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,處以新臺幣1萬5,000元至7萬5,000元罰鍰。

動保處呼籲,如在路上發現動物時,請減速慢行,如遇突發狀況不慎撞傷動物時,也應盡快將動物送醫並通報動保處,不可無視動物生命,置之不理,以免涉及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,而遭受裁罰。另外提醒飼主勿放養犬隻或未使用繫繩使犬隻在馬路亂竄,易發生危險也會遭受裁罰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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