疫情期間,用不到的健身房會員可以退掉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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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瀚誼 2

撰文:高雄律師,王瀚誼律師事務所。

編按:本文依照101年6月6日施行之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所撰寫,惟,行政院於110年11月1日另有新發布「健身教練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、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於1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,因此,本文內容在111年1月1日後將無法全部適用,請各位讀者注意!

大家好,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,關於「健身房會員退費」的法律問題,尤其近期國內遭逢疫情期間,所上因此接獲許多讀者朋友們詢問,例如:健身房說因為還在合約期限所以不能終止是真的嗎?只要終止會員就一定都要付違約金和手續費嗎?感覺違約金實在太高了,除了解約之外有其他方法嗎?等等的問題。

關於以上的問題,我們必須要透過行政院所頒佈的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101年6月6日施行)」來向大家說明,裡頭針對健身中心退費規則、會員權益等等,都有相關規定,詳細內容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:

一、消費者於契約生效七日內的「解約權」,業者須全額退費。
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條
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解除契約,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:
(一)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。
(二)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。

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,在契約始期尚未屆至、契約生效後七日未使用設施或課程時,消費者擁有解約權,並且可以請求全額退費。因此,消費者的解約與請求退還全額款項的權利,必須是在還沒有正式開始進行課程前、課程開始七天後都沒有使用的狀況下才可以行使的,如果消費者已經開始上課或使用設施時,就必須依照下一點的「終止權」來主張權利。

二、消費者於契約生效七日後的「終止權」;業者可扣除部分費用再退還餘額,甚至可請求違約金。
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(節錄)
第1項: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,隨時終止契約。

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1項規定,消費者在契約生效後,可以隨時終止契約,而業者則需要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的餘額、甚至於必要時可以向消費者請求違約金。也就是說,消費者具有隨時終止健身房會員的權利,只不過是後續的退費、違約金的數額應該如何計算的問題而已。

(1)如何計算退費金額?

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(節錄)
第2項:消費者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,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:
(一)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 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(其有未滿十五日者,以半個月計,逾十五日者,以一個月計)之費用。【下述的單月使用費】
(二)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,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,作為退費金額。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(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)計算之違約金,以賠償所受損失。【下述的長期使用費】

首先,關於消費者要提前終止契約,健身房應退費多少費用給消費者?主要是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規定,以消費者與健身房的合約,是不是屬於綁長期約的會員而有所不同,詳細請看以下說明:

【單月使用費】:僅需繳納固定單月使用費,雙方沒有綁長期約,因此較少有提前解約的違約爭議。

單月使用費,指的是消費者每月繳納固定費用給業者,雙方有的僅是每月一期的契約關係,而現行法採用使用多少月就繳多少月費用的原則(註:該月使用未滿半個月,將依使用半個月計算;該月使用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,將依使用一個月計算)。因此,如果消費者提前解約時,業者需要退還消費者尚未使用月份(有固定月會費可計算)的費用。例如:小美向A健身公司買了3期「每月599的會員」,在小美只用了1期時,A健身公司要退還「剩下2期(599X2 )的會員費」。

【長期使用費】:一次必須繳清長期綁約費用,並無單月使用費,提前終止契約,較有違約問題。

長期使用費,指的是消費者繳納一筆費用給業者,雙方有的是數年不等的長期契約關係,而現行法採用簽約多久就繳多少比例的費用為原則,因此,如果消費者提前解約時,業者需要退還消費者尚未使用期間(按照契約存續時間比例)的費用。例如:小美向A健身公司買了「2年共6萬的會員資格」,在小美只用了1年時,A健身要退還「剩下1年的會員費(6÷2)」。

另外,因為雙方簽訂的是長期契約,所以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時,較可能會有違約的問題,此時,業者即有權利收取違約金,而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2款後段規定,違約金不得超退款金額的20%,因此,現今的業者常會與消費者約定,終止契約時必須在應退的款項中扣除20%的手續費當作違約金。

三、消費者於契約生效七日後,有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的「終止權」;業者僅得於扣除部分費用再退還餘額,不得再請求其他費用或違約金。
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3項
消費者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,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者,業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退費,且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。

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3項規定,消費者因傷害或疾病等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,導致不適宜運動而須終止契約者,業者應依照我們上面第二點所討論的來辦理退費,且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,也就是說,消費者因為「個人不可回復的健康疾病」而提前終止契約時,業者除了依法退款之外,即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、手續費等費用。

四、所以,疫情期間究竟可不可以不付違約金就退費呢?
依照我們前面3點的討論,我們可以知道,除了沒有綁約的月費會員,能夠享有更為彈性的終止契約選擇之外,一般長期綁約的會員,若要在契約期限期滿前終止契約,除非是受制於不可回復的身體受傷與疾病狀況外,否則很有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給健身中心業者。

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0條第1項第6款
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,於停權期間,免繳月費,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:
(六)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,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。

而疫情期間,消費者並不是因為個人健康的因素,而是受制於政府的管制而無法進入健身房消費,因此,依照現行法規的規定,若要用疫情來向健身房主張終止契約,恐怕還是有可能會面臨違約金的責任的!不過,消費者還是可以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,來向業者要求要在疫情期間暫停會員權,至少可以暫時不用繳納會員費,而將會員權益順延到疫情緩解的時間再來使用。

王瀚誼 3

服務電話:07-727-8008
服務信箱:wanghanyilawyer@gmail.com
服務地址: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-12號1樓
連結網址:https://www.wlaw.tw/

圖片1

首頁(高雄律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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