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7月凱米颱風侵台,台北市某私人精舍信眾不明原因死亡,以民主自由引以為傲的臺灣,繼江國慶案後再次發生司法冤案。
事發三個月後的早上七點多,相關人員被一連串電話響鈴吵醒,電話那頭自稱員警的人上門帶陳女到警察局配合調查。原以為自己是證人,卻看到是一張拘票,陳女已經被列為嫌疑人和被告!陳女自覺沒有問題,沒找律師,便隨車到警局接受偵訊。
警察以指認死者為由,強迫陳女看一整本厚厚的法醫的勘驗照片,一張張赤裸裸解剖後的人體器官照片出現眼前,一頁又一頁的器官特寫,宛如電影情節。陳女心想,指認?這是要指認器官嗎?指認這是不是認識的人的器官嗎?指認死者需要看一整本的器官照片嗎?看這些器官會知道這是不是自己認識的人?陳女想,這是她認識的人,不是一隻動物,更何況動物都要受到尊重,不應該如此對待,太不尊重人了。如此殘酷的事情,陳女沒想到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和現今的臺灣。
難道臺灣的人民都會受到這樣的對待嗎?死後還要被看器官?陳女內心震驚之餘,腦海中浮現出檢警單位還強迫多少人看過?不知道用這種手段多少回?如此血淋淋赤裸裸真的能夠指認出甚麼嗎?指認人不是一張大頭照就可以了嗎?陳女不禁想,這是不是所謂的精神霸凌恐嚇,意圖使人精神崩潰!?這是不是司法恐怖?瞬間回想起十幾年前江國慶的冤案。陳女在心中默悼,同時想著是不是要去投訴?不能等到變成無可挽回的冤獄才來申訴,臺灣不要有第二個江國慶!
偵訊期間員警走過來瞪大眼恐嚇陳女說:「問心無愧的都抓進去關了!」 第一次訊問後,警方又施壓陳女,強迫看完照片、言語恐嚇後,隨即沒收手機,上銬進拘留室,這是司法霸凌吧?
陳女告訴記者,當天深夜等檢察官開庭,向檢察官詢問現在是幾點?居然不回答!檢察官是否不敢正面回答這就是夜間偵訊。經過十幾小時偵訊,陳女腰痛發作站不直身無法行走,委屈痛苦大哭還被制止不要吵了。偵訊到凌晨三點,才說可以交保,手機已被沒收求助無門,幾乎要崩潰了!
第二天清晨六點半,陳女離開地檢署,偵訊的照片在第二天上了新聞,不是偵查不公開嗎?程序正義在哪裡?陳女鼓足勇氣找法律教授、人權團體,徵詢這些遭遇如何應對申訴?陳女打電話到警局督察室申訴,承辦的黃姓督察竟回答稱程序沒有問題,一切都是按照檢察官的指揮辦案,草草結案。
陳女決定要公開這些遭遇,人權淪落至此,負責指揮承辦的陳姓檢察官及廖姓檢察官,這樣的偵查過程是否適當?指揮承辦人員強迫陳女看整本血淋淋的器官照真的符合程序嗎?臺灣檢警真的可以這樣用司法霸凌的行為,權力濫用恣意妄為,陳女誓言要讓更多人知道司法霸凌的真相,洗刷自己的清白。
陳女控訴,實在看不下去濫權濫訴的主任檢察官,包括案號:高院110上易1514、基隆地院109原訴23、北地107易772、北地106訴503、北地107全訴30、北地107訴868等11個備受爭議的案件。
法界人士私下透露,就算檢察官搞不清楚極度可能有鬼的每個利益糾葛的案子,只要自己檢察官世家中「3檢」加持,即便備受考驗的11個爭議的案子都還可以依照自己的自由心證查得清清楚楚,更何況某人絕非省油的燈!
資深律師強調,任何公權力之執行,本來都該以合法正當妥適之方式為之,但,不可避免的,任何公權力都可能被濫用,檢察權不論其性質是屬(純)司法權、準司法權抑或行政權,由於具有主動性,不若法院審判之不告不理原則只具有被動性,則發生濫權之可能性就更大。因而就檢察官在執行檢察事務所為之濫權,就有必要加以正視及予以規範之必要。
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: 司法霸凌?女遭強迫觀看器官照 怒控檢警濫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