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修法前取得身分者 1/5前未登記恐失原住民身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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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民會提醒明年1/5前登記 逾期恐喪失原住民身分。圖:桃園市政府 提供

【記者 宋佳景/綜合報導】

原住民族委員會(原民會)近日提醒,依照110年1月27日修法前《原住民身分法》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族人,若在115年1月5日前未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,或未改從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姓氏,將依法喪失原住民身分。原民會強調,喪失身分後仍可重新申請,但建議族人儘早辦理相關登記,以免影響自身及子女權益。

原民會舉例指出,一名族人父親非原住民、母親為原住民,本應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,但因父母離異且由原住民母親單獨監護,在110年1月27日前即可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。原民會提醒,若族人符合「從非原住民之父或母姓氏,但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監護而取得身分」的情況,115年1月5日後本人及其已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子女,皆可能喪失身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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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者,原民會建議族人在期限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。圖:桃園市政府 提供

欲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者,原民會建議族人在期限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,選擇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,或改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氏;若選擇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,其子女也須一併使用,才能維持原住民身分。

原民會指出,即便超過期限,戶政機關在廢止身分前仍須依法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,族人仍可申請,但身分中斷期間可能影響相關權益,因此呼籲符合條件的族人務必在期限前完成登記。

桃園市民政局也提醒,桃園市約有近千名族人尚未完成申辦,若未於115年1月5日前完成登記,依法仍有30日寬限期可申辦;戶政事務所將於2月5日起寄發催告通知,提醒當事人儘速辦理,逾期未申請恐遭廢止原住民身分。民政局並設置專人服務、專門櫃檯及多元宣導,協助族人完成登記,確保權益不受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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