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【記者 顏欽賢/台中報導】
近年居家種植風氣大爆發,從多肉、花卉到蔬菜、果樹苗,民眾不只買得兇,還自己培育上網販售,各大賣場、花市甚至社團交易都熱到不行。不過台中市政府農業局示警,種苗不是想賣就能賣,只要涉及販售,不論規模大小,都得先申請「種苗業登記證」,否則最高可開罰30萬元。
農業局指出,種苗為農業生產的基礎,其品質優劣攸關農作收成與整體糧食安全。依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》第44條規定,經營種苗業者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登記證後,始得營業。若未經許可即販售種子、苗木或其他具繁殖用途的植物體,已構成違法,依同法第56條規定,將處6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,且無改善寬限期,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。
農業局說明,有意投入種苗產業者,凡從事育種、繁殖、輸出入或銷售等業務,均屬種苗業範疇,應於營業前完成申請程序。相關登記文件可至農業局官網下載,或向農業局洽詢辦理流程,以確保合法經營。
此外,農業局強調,推動植物品種權與種苗業登記制度,除可防止優良品種遭非法流通或侵權,保障育種者權益,也有助於建立標示透明與來源可追溯機制,讓消費者在選購時更有依據,降低交易糾紛風險。同時,完整的管理制度亦能有效防堵植物疫病擴散,維護國內農業生產安全。
